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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这样分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22:1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近日,怀远县常坟镇小王村汪华利(化名)打来电话,说他和妻子2003年底结婚,现在因性格差异太大准备离婚。他说,结婚前男方、女方家里陪的结婚用品,在离婚时该归谁?另外,他还问,妻子不上班没有工资,他的工资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该如何分配?

  对于汪利华读者的上述问题,记者查阅了相关法律,并咨询了有关律师。首先,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其次,《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还明确,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如果汪利华和妻子之间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而且,婚前没有对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离婚时,婚前各方家庭所陪的结婚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虽然汪妻不上班,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挣的工资,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本报记者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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