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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前购买宅基地13年后才知不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22:1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近日,利辛县张村镇街北村文洲居委会一位居民反映,他是非农业户口,1993年,张村镇桥东村一村民把宅基地转让给他,面积为98平方米。1998年他在利辛县土地管理局、房产局分别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当年他盖的是简易房,现在想重新建房,但所在村民组组长不让他建房,他手拿“两证”却不知如何维权。

  为此,记者采访了本报法律顾问,顾问指出,土地法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
所有。同时,土地法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见宅基地一般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审判实务中,宅基地如果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转让,法院一般判决有效,以便解决农民住房紧张问题。如果在非农户口的村镇居民之间转让则无效。由此可见,作为非农业户口,这位居民受让了别人宅基地是违法的无效行为,虽然他也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但是这“两证”是无效证件。本报记者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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