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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车”肇事伤人三方共同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22:11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日前,经滁州市中院和安徽省高院两级法院审理后,一起错综复杂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肇事司机叶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受害人张某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共计547180的80%%,即4377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肇事车主唐某及将无牌无户车辆卖给唐某的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9月30日晚,被害人张某在途经凤阳县城安徽科技学院南门口,被叶某驾驶的
车辆撞伤,当即被送往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张某于2005年3月26日出院,住院177天,被评定为一级伤残。凤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叶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

  法庭调查时,法官查明,该肇事车辆原为凤阳某石英砂公司所有。2004年9月8日,该公司与现车主唐某签订购车协议,将该车以78000元卖给唐某。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唐某自愿购买该车,对车辆的一切事情均已熟知。协议签定后,双方按协议约定交付了车辆和购车款,但出卖该车的石英砂公司提供的购车发票内容是虚假的。另肇事车辆一直未办理相关的入户手续,其所挂车牌也是套牌,系黑车。诉讼中,肇事司机叶某辩称其与车主唐某之间系帮工关系,而唐某却否认,并称是借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肇事司机叶某辩称其与车主唐某之间系帮工关系无证据证实,其理由不能成立。肇事车辆实际控制人为唐某,故唐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该车原主人石英砂公司提供的购车发票内容虚假,该车亦无入户手续,其与唐某之间的车辆买卖行为系违法行为,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梅克寒冯春柳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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