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逾两月讨薪获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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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0:55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被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两个月,向法院起诉讨薪,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昨日,九龙坡区法院披露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尽管案中原告讨得欠薪,但法官提醒,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寻求救济。 原告胡彬本是重庆某模具公司职工。去年8月,胡经人介绍到该公司工作,同年12月离开。工作期间,胡应得工资5500元,但公司实际只支付了1700元。原告称,今年1月16日
被告辩称,原告从去年12月初就离开公司,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就不再向原告发放工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出申请,超出该时效就不再获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原告去年12月离开工作单位时并非劳动争议发生日。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被告于今年1月16日书面告知原告不再计发工资,原告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效应从此时起算,被告除补足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