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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女友贴身跟踪两月索“分手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2:18 大连晚报

  前女友贴身跟踪两月索“分手费”

  当事双方为毕业后留在我市的青年;男方因此写下3万元欠条;二审法院庭前调解,最终,男方向女方支付2.5万元

  ■实习生吕晓琳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一对同居青年男女感情发生变化,双方提出分手,女方为了让男方给付精神损害费用30000元,竟然当了两个月的“跟屁虫”,男方走到哪里,她就跟到哪里。男方只得写了一张欠条,女方以这张欠条为依据,到法院起诉,让男方如数还债,法院经过审理,判男方还债。

  梁某与张某都是外地青年,在我市某大学念书时开始谈恋爱,毕业后,两人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在沙河口区租房子同居。男方梁某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女方张某暂时没有找到工作。

  去年下半年,两人为生活费用的支出问题发生争执,女方认为男方“小抠”,男方则认为女方花钱大手大脚,令他看不惯,两人随即由争执发展到分居。

  在此期间,张某发现,梁某与他所在公司的一个小姑娘关系比较好,张某非常生气,两人大打出手。张某提出分手,但是要至少3万元的“精神补偿费用”。

  刚刚参加工作的梁某称自己根本弄不到这么多钱,于是拒绝了。遭到梁某拒绝的张某,采取跟踪追击的办法“整”梁某,梁某走到哪里,她就跟到哪里。梁某到公司,她就坐在边上等,人们问她找谁,她就说找梁某要钱,梁某欠她30000元赖着不给。

  梁某怕她到公司造成不好影响,想通过别的方法摆脱张某的跟踪,可是,这样的效果更坏,只要张某找不到他,就到他的公司里等。这样折腾了近两个月,梁某实在受不了了,同张某谈判。梁某说,自己实在没钱,为了补偿她的损失,愿意写一张欠条。张某同意了,梁某就写了一张“欠款30000元,日后就还”的欠条。张某拿到条子后,限他三个月还钱,没有再跟踪他。

  今年年初,梁某还是没有还钱。张某多次找到他要钱,都被梁某搪塞了。今年5月,张某将梁某告上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梁某立即还钱。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在法庭上,张某出示了梁某写的欠条的原件,梁某也承认这个欠条是自己写的。但是,他认为,自己是在张某日夜跟踪,弄得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写的,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体现,是在情绪极端低落的情况下写的,因此应该判这个欠条无效。

  但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欠条是合法有效的。梁某在写这个欠条之后,已经还了张某5000元钱,因此一审判决梁某再还张某人民币25000元。

  一审判决以后,梁某表示不服。

  二审法院不久前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法院进行了认真审理,在庭前做了耐心细致地调解。

  在法官的建议下,梁某同意再还张某20000元,双方都接受调解,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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