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迷影》被判剽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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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2:29 新京报 | |||||||||||
赔偿《梅花档案》摄制方50万,被认定侵犯《梅》剧本专有使用权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经过近一年的审理,三次开庭,电视剧《凤凰迷影》(又名《滴血纹身》)被认定剽窃了电视剧《梅花档案》,日前,一中院一审判令《凤凰迷影》的制作发行公司停止播放、传播、复制、发行该电视剧,同时赔偿《梅花档案》制作发行方经济损失50万元。
去年10月,《梅花档案》制作发行方北京茂志广告有限公司、银都机构有限公司、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神龙影业有限公司,以剽窃其剧情为由,将《凤凰迷影》的制作发行方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北京昊天纪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达一百万。 法院随后将《梅》剧与《凤》剧对比,结论认为,两剧剧情结构安排、故事人物角色选择、悬念设计与布局等电视连续剧的故事情节独创部分均构成实质性近似。(见附表) 但几家被告公司认为,两剧作品表现形式虽然都是电视剧,但导演、演员,以及场景、剧情均不相同,无可比性,即便有些内容相似,也不属于侵权意义上的抄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凤》剧的编剧兼导演于立清曾接触《梅》剧剧本无争议,法院认定被告使用了《梅》剧剧本。另外法院查明,在被告摄制《凤》剧期间,原告曾提出告诫,但被告仍将《梅》剧剧本用于《凤》剧摄制,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对《梅》剧剧本专有使用权的侵害,直接导致《梅》剧独占市场利益的损害,遂做出以上判决。 在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一方均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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