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乱吐口水”法院判他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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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5:3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天静PK如花网络口水侵权?》追踪 “在网络上‘乱吐口水’,也构成侵权。”昨日,记者从达州市通川区法院获悉,备受网民关注的“天静PK如花”一案尘埃落定,法院认为在网络上“乱吐口水”的“如花”侵犯了“天静”的名誉权,但由于此前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如花”履行了写道歉书的义务,故驳回原告经济赔偿损失的要求。
事件回放: 四篇帖子引发“网络名誉侵权案” 2006年1月16日至25日,在达州信息港的论坛版块“凤凰山下”,网友“如花美眷”先后发出《天静小斋,请做个知耻的女人》、《慎重向天静女士道歉》、《天静小斋,我不玩了》、《正告天静小斋》4篇帖子,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一时网上跟帖上万,网友纷纷将矛头指向“天静小斋”,帖子中“天静,你缺乏一个正常女人最起码的美德—————羞耻心”等话语严重伤害了“天静小斋”。看到上述帖子,“天静小斋”要求对方道歉并删除帖子,但没有得到积极回应。 2月20日,“天静小斋”用其真实(胡某),以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发帖人张某(网名“如花美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 庭外和解: 七次都未达成共识 在“天静小斋”起诉之后,双方律师都希望能够进行庭外和解。后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月20日,“如花美眷”在网上对自己所发的四篇帖子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向“天静小斋”做出了道歉。 然而,“天静小斋”认为,对方的道歉态度不诚恳,其道歉书上的内容反而使自己遭受了更多网友的攻击,自身名誉受到了更大伤害。 据了解,两人前前后后共进行了7次庭外和解,终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庭外和解宣告失败。 法院判决: 构成侵权但不赔偿 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张某(网名“如花美眷”)的帖子针对的是虚拟的“天静小斋”,且不知道“天静小斋”就是胡某,但这些帖子却使现实中胡某这个特定的人受到了侵犯,其侮辱性词语不可避免地贬低了胡某的人格,影响了胡某的社会评价,被告行为违法,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造成了胡某名誉受损的后果,所以张某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已经按照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了写道歉书的义务,所以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诉求。 特约记者谢颖记者路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