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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钟爱一生”可以和睦相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9:00 海峡网-厦门日报

  福建省高院终审判决:厦门“钟爱一生”创办者不享有该美术字的著作权, 漳州“钟爱一生”影楼并未侵权

  本报讯 (记者 黄树金 通讯员 林永锋)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婚纱影楼著作权官司尘埃落定。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钟爱一生”美术字著作权官司做出终审判决:首尾相连的“钟爱一生”变形美术字并非许春盛原创,许春盛及漳州“钟爱一生”(南昌路店
)不享有该美术字的著作权,也无权向漳州芗城“钟爱一生”影楼(世纪广场店)主张“钟爱一生”变形字体的著作权,撤销漳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个体经营者、南昌路“钟爱一生”许春盛的诉讼请求。

  因“钟爱一生”美术字体著作权纠纷,漳州市区两家名字同叫“钟爱一生”、相距不到500米的婚纱影楼对簿公堂。原告漳州市“钟爱一生”婚纱影楼,是由厦门市思明区“钟爱一生”婚纱摄影店授权经营的连锁店(个体经营户),创办者许春盛自称其于1999年独创“钟爱一生”变形字体作为其注册成立的“钟爱一生”婚纱摄影连锁机构的独特标志,他本人对该美术作品拥有著作权。对此,被告漳州市芗城“钟爱一生”影楼(世纪广场店)表示,早在许春盛连锁店进入漳州之前,他们的影楼就已在漳州市区营业。原告许春盛没有提供“钟爱一生”变形字的底稿、原件及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不能证明其是“钟爱一生”变形字体的著作权人。

  2005年12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涉及的“钟爱一生”变形字体,是许春盛对“钟爱一生”四字进行一定变化后,字间首尾相连后形成的,且尚无证据证明在1999年11月24日前,他人已经创作了“钟爱一生”变形字体。一审判决原告胜诉,要求被告停止使用“钟爱一生”变形美术字体,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漳州市芗城“钟爱一生”影楼(世纪广场店)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提出的新的证据表明,早在1999年9月23日,《慈溪日报》上的广告就有使用的“钟爱(繁体)一生”变形字体。这就是说,在1999年11月24日之前,已有他人使用该变形美术字体,许春盛并非该美术字的原创作者。

  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许春盛享有“钟爱一生”变形美术字体的著作权,以及上诉人侵犯了被上诉人对“钟爱一生”变形美术字体所拥有的复制权等,是错误的,应予改判。(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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