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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病身亡老伴索赔14万 状告医院未作病情通知耽误治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09:38 云南日报

  市民老陈认为老伴钟某在医院体检中,未查出他老伴的癌症疾病,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从而导致妻子因耽误治疗时间死亡。为此,他将昆阳某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损失14万余元。日前,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补偿老陈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

  家属认为医院延误病情

  老陈的妻子钟某于2003年9月在昆阳某集团公司中心医院检查就诊时,查出患有癌症,但医院没有作出病情通知,也没有通知其家属要将其转院治疗。去年7月,钟某在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昆医附一院)治疗无效,于去年10月14日死亡。

  老陈认为:中心医院的不作为,造成了自己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于是,一纸诉状将中心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中心医院赔偿损失14万余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医院答辩不承担责任

  庭审中,针对老陈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中心医院辩称,死者钟某于2003年9月在自己医院是体检,而不是就诊,自己和死者不是医患关系,也没有法定的病情通知义务。此外,钟某在自己医院体检时并没有查出就是癌症,况且钟某患癌症是一种不治之症,其必然结果是死亡,自己没有任何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钟某死亡与体检无关

  晋宁县法院查明:2003年9月30日,老陈的爱人钟某由单位组织到昆阳某集团公司中心医院参加职工健康体检,查出钟某右下肺感染,并标注“治疗后复查”的字样。去年7月7日,钟某感到身体不舒服,来到原来体检的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了12天。对于钟某的病情,中心医院出具了一份检查意见,建议患者进行治疗及复查。去年7月19日,钟某来到昆医附一院进行治疗;同年7月29日,昆医附一院病理科临床诊断意见为:右锁骨上淋巴结转移性腺癌。同年10月14日,钟某去世。

  晋宁县法院认为,作为中心医院没有疏忽检查项目,在为钟某体检时,全面地作了检查并查出钟某右下肺感染,并形成了最终的书面报告结论。钟某所患的癌症是去年7月在昆医附一院查出的,而且在昆医附一院也是先后检查了3次后才得出结论的,这就说明查出患癌症并不是一件很简单的事,这与检查医院的医疗设备、医生的水平、经验等多种因素有关。基于以上等原因,钟某的死亡和医院的体检没有因果关系。一审判被告赔2000元

  在认定钟某的死亡和医院的体检没有因果关系的同时, 法院还认定中心医院在管理方面存在不完善。法院认为,任何人到医院进行体检,最终目的都是对自己病情的知情权,在体检者与医院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体检者有对自己健康的知情权,医院有告知体检者是否健康的义务,医院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是否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中心医院尽管已经在钟某的体检项目中认真细致地尽了自己的责任,对钟某逐项进行了身体检查,但是医院履行义务没有完全,还存在履行义务的瑕疵,即对体检者的服务没有做到周全、细致,管理上存在不尽完善的地方。所以,中心医院因为管理方面存在的不完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晋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由昆阳某集团中心医院补偿老陈精神损失抚慰金2000元。

  接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后,老陈表示还要上诉。

  柏立诚 刘玲玲 唐时华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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