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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当庭获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2日12:00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赵杰 吉学刚)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昨天对一起挪用资金案作出公开宣判,一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二被告人无罪,予以当庭释放。

  原籍河南省桐柏县的一对夫妇郑某和刘某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挪用资金罪,起诉书称,2005年4月,二被告人利用分别担任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理和会计经手管理该公司购销手机业务的便利条件,采取私自设立银行个人账户的手段,截留公司经营货款7
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本市南开区黄河道一套商品房,归个人使用。

  法庭上,二被告人辩称北京某科贸公司的全部资金是张某所出,郑某是挂名股东,夫妇二人是以价值25万元的手机实物在天津投资。他们仅使用张某的营业执照在天津经营,租房、招聘人员、发放工资等都是自己负责。他们有长期开发的厂家及销售渠道,张某利用他们的销售渠道,他们利用张某的资金,双方口头讲好利润对半分成。他们夫妇进货销售,张某也进货到天津由他们代销,进货款给张某后,利润再分成。2005年1月天津分公司成立,后他们以天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手机。天津分公司是盈利的,有对账和电脑记录,所有的销售款都存入了郑某的银行卡内,二被告人并称购房款是他们个人的钱。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认为,在主体上,因案件书证及证言均由利害关系人提供,且没有二被告人确认的形式要件,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书证及证人证言无法确认被告人刘某为天津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同时,法院认为天津分公司的经营模式及资金使用情况、二被告人以实物折抵25万元与北京某科贸公司注册的80万元的关系界定不清。关系及权益属性、天津分公司是否存在着二被告人用自有资金参与经营、郑某名下信用卡内的资金属性、张某接管天津分公司时,该公司的库存情况及完整经营状况等诸多问题上事实不清。综上,法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据以定罪的证据缺乏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无法形成惟一的、完整的证据链,故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由此,法院一审判决:宣告二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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