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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银行卡提走5000元 信用卡诈骗“判三缓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1:44 青岛新闻网

  李某和白某捡到一张银行信用卡和失主身份证等物品,猜中密码后,两人不仅提走了5000元现金,还用银行卡购买了3台笔记本电脑和6部手机。法院审理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李、白两人作出了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的判决。昨天,负责此案的郝检察官告诉记者,尽管信用卡是李、白两人捡到的,但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采用了违犯法律的手段,因此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捡到银行卡提走5000元

  去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和白某路过四方区嘉定路一居民院门口时,捡到了王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身份证及其他物品。随后两人将信用卡拿到了自动提款机前,根据身份证上的号码猜测密码,试了两次后就猜中了。第二天,李某和白某持捡到的信用卡赶到临清路一家储蓄所,用布将脸蒙住,又用口香糖粘住了监视器探头,从自动提款机中取走了5000元现金。疯狂消费花掉4.1万元

  轻松提取5000元后,李、白两人十分得意。两人随后在辽宁路的一家电脑专卖店和南京路的一家电器商场,使用捡到的

信用卡购买了三部
笔记本电脑
和6部手机,涉案价值4.1万余元。正当两人使用信用卡疯狂消费时,信用卡的主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根据线人举报,公安机将李某和白某抓获。

  信用卡诈骗“判三缓五”

  检察机关随后以信用卡诈骗罪向市南区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因两人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所以只判了两人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记者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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