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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告牙防组乱认证被驳回 法院建议严查牙防组认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2:0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通讯员石岩)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近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两部门对牙防组的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此前,法学博士生李刚因发现乐天木糖醇口香糖的“全国牙防组”标志过期,将卫生部等单位告上法庭,7月14日,朝阳法院当庭驳回李刚的起诉。

  全国牙防组无权认证

  法院在给全国认监委的司法建议中指出,根据我国《认证认可条例》第9条规定,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57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应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全国牙防组作为非法人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开展认证活动并不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

  建议两部门严查

  朝阳法院建议全国认监委行使监管职能,对全国牙防组对外开展的认证活动进行审查,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等处理决定。

  在另一份给卫生部的司法建议中,朝阳法院指出,经审查确认,全国牙防组与原告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作为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产品的消费者之一,以其民事合法权益被侵犯为由要求卫生部作为共同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虽然驳回了起诉,但在审理中发现,全国牙防组作为卫生部设立的非法人型专家咨询性组织,并不具有对外开展产品检测和对产品质量进行认证的权力。但是全国牙防组却擅自对乐天木糖醇无糖口香糖进行认证并收取费用,违反了我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基于此,法院特建议卫生部加强对全国牙防组业务活动的监管,对其违法认证行为展开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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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9月26日,李刚在北京朝阳法院起诉乐天、物美超市和卫生部,他称自己在物美超市购买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上的牙防组认证已过期,并认为牙防组不具备对口腔保健品的认证资格。此前李刚曾就此事起诉到西城法院,被告是全国牙防组,但法院最终以牙防组非法人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为由,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并将该案移转至朝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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