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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办公室主任 科技公司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3:10 东方早报

  同意职工补假又认定为旷工,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依据不足,因此一审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支付前办公室主任1.3万余元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

  2005年11月8日至18日期间,庄先生因女儿患病未出勤。事后,庄先生填写书面请假单要求事后补假,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同年12月29日,公司却以无故旷工11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条款等为由向庄先生发出了“辞退通知”。

  今年1月,庄先生作为申诉人向南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上海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庄先生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上海某科技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中,科技公司诉称,作为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庄先生,在没有向公司提出请假或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11天之久,严重影响公司有关工作,且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其辞退并无不当,因此不愿支付庄先生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对庄先生作出辞退决定,从证据材料看,公司在同意庄先生补假后又认定庄先生旷工11天没有依据。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对庄先生作出辞退决定依据不足,应予撤销。

通讯员 富心振 早报记者 顾文剑 李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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