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锤杀幼童后抛尸池塘 向其家人勒索20万被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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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00 国际在线 | |||||||||
未婚先孕又遭抛弃 黄某人性扭曲 天真无邪透露家庭情况 孩子惨遭毒手 疑犯涉嫌绑架勒索已被批准逮捕
“小玲,你好可爱,我们做朋友吧!”两个多月前,10岁的小玲遇到了已经身怀六甲、貌似友善的黄某。 哪料,心怀不轨的黄某在套得了小玲的信任后,为摆脱自己眼前巨大的经济压力,打起了绑架小玲勒索其家人的念头,在遭到小玲本能的反抗后,丧心病狂的黄某竟拿起尖锤将小玲残忍杀害。杀害小玲后,黄某还继续打电话向小玲家人勒索20万元现金。 昨天,禅城区检察院向媒体公布了该起案件的详情,该院已经以绑架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批准逮捕。 2004年,黄某离开家乡来到佛山,在禅城区靠借款开了一家保健品商店。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身负巨债的黄某竟然想到去澳门赌博,而且一发不可收拾,短短的几个月内竟然连续去了澳门五次,但每次都输得惨烈,特别是最后一次,在澳门被骗签了巨额欠单,后来报警才得以脱身。 本来已经债务缠身,2006年初,同居多时的男友又弃她而去。正在事业爱情的双重打击下,黄某又发现自己怀孕了。本来性格孤僻的黄某怀孕后脾气变得更加暴躁,想到自己欠下的巨款和将要出生的孩子,黄某急于凑钱救急却又毫无办法。 公园散心 路遇幼童顿起歹心 今年5月份的一天,黄某一个人去季华公园散心,碰到了正在那里和朋友一起玩耍的、年仅10岁的小玲。黄某上前问小玲厕所在哪里,天真无邪的小玲不但热情地带路,还在交谈中主动留下家里的电话号码,而黄某留给小玲的却是一个假的名字和假的电话号码。一个星期后,黄某再去季华公园,恰好又碰到了小玲。在与小玲聊天中,黄某得知小玲的父亲是个包工头,刚买了新房子,家里有钱。 此时,黄某心中掠过一个恶毒的念头。她故意问小玲:“小玲,你好可爱,我们做朋友吧!可要是我找不到你,怎么办呢?”毫无戒备心理的小玲,面对这样一个陌生人,把爸爸的手机号码也给了她。见过小玲后,绑架小玲勒索巨款摆脱经济困境的想法在黄某心中一天一天疯狂地滋长。过了几天,黄某按捺不住再次去到季华公园,但让她失望的是,没有见到小玲。她想起小玲说过每天放学后都是自己到中国陶瓷城附近的车站坐公交车回家的。 假装偶遇 杀害幼童抛尸池塘 今年6月6日下午5时左右,黄某来到中国陶瓷城附近的车站等待小玲放学。见到小玲后,她假装偶然相遇,热情地招呼小玲一起坐车。小玲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正被魔鬼一步一步引入死亡之谷。 黄某将小玲带到自己的店里,趁着小玲低头玩拼图的时候,突然从后面捂住小玲的嘴,准备用绳子绑住她,小玲本能地“呜呜”大叫。丧心病狂的黄某竟然拿起一个尖头铁锤向小玲的脑袋狠狠地敲下去,一下、两下、三下……据黄某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交代,她当时都不知道自己向小玲的头敲了多少下,总之疯狂地一阵乱打,直到小玲趴在地上,一动不动。可怜小玲稚嫩无邪的生命就这样惨遭毒手。 确认小玲死亡后,黄某还冷静地扯下门帘包住小玲的尸体,装进一个大行李袋,开着助力车,挺着大肚子,运到澜石某村的一个鱼塘抛掉。 短信勒索 凶残孕妇次日被抓 抛尸回来后,已经是晚上7时多,黄某又厚颜无耻地用沾满血腥的双手向小玲的爸爸发出了勒索信息:“你女儿在我手上,明天十二点钟前准备二十万元赎金,不许报警!”小玲的父母陈某夫妇收到信息时还没想到,女儿早已被绑架者击碎后脑,抛尸鱼塘。 陈某夫妇收到短信后立即报警。就在绑架案发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归案,当时,二十五岁的黄某已怀孕五个月。黄对自己绑架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今年7月10日,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以绑架罪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 孩子,别和陌生人说话 检察官表示,黄某和许多非法同居、未婚先孕的妇女一样,抱着好玩的心态同居、怀孕,不幸遭人抛弃,成为单身未婚妈妈。但是,她们大多数没有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固定的工作,不具备养活自己和孩子的能力,经济状况捉襟见肘。 由于未婚先孕,加上遭人抛弃,受到社会歧视,使她们徘徊在社会的边缘,容易做出背离社会甚至违法犯罪的事情。黄某绑架杀人不仅反映了她内心的阴暗和人性的扭曲,更反映了社会的深层隐患。 检察官指出,本案中,发生在小玲身上的悲剧尤其值得我们深思和警醒。黄某,因为失恋、失财而失志,走上绑架杀人不归之路;小玲,因为天真无邪,对他人完全没有戒心,轻易相信陌生人,引发悲剧。 检察官提醒各位家长和老师,平时要教育孩子如何与陌生人打交道,包括不要随便告诉陌生人自己家庭成员状况、经济状况及家庭地址、电话,不要跟随陌生人外出玩耍。家长平时要多关心孩子,留意他们的行踪,了解他们在外面结交的朋友,防止他们幼小的心灵被扭曲、被创伤,甚至危及生命。 法规链接 绑架罪 绑架罪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严重犯罪,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刑罚也相当严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记 者 刘艺明 通讯员 禅检办) 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