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保健品 郑州金博大被判退还购物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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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2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郑州8月23日消息(记者辛如记 通讯员粤东) 为推销公司的保健食品,而进行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食品。8 月22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进府等六人诉被告河南省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一般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王进府等六人相应的购货款,原告退还被告相应价值的“今脂善”保健食品。
2004年底,王进府等六原告在被告河南省金博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看到被告发放的“今脂善”宣传广告,认为其具有治疗作用,便各自进行了购买,后得知该产品广告宣传违法,便向郑州市工商行政机关投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违法广告,并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增加一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广告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作使人误解得虚假宣传,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治疗作用。保健食品广告应以卫生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更改和扩大。“今脂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仅为“免疫调节,调节血脂”。但该产品广告宣传可以治疗高血压、冠心病等疗效,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表示,对形成该案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王进府等六人买卖“今脂善”的过程中,被告向其销售的“今脂善”保健食品外包装上并没有载明广告上所宣传的所谓疗效,而原告对此是明知的,应认定原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增加1倍赔偿是在庭审中增加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因未在指定的期间内缴案件受理费,法院不予审理。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