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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须清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38 中国环境报

  ◆王花琴

  环境执法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改善环境质量必要的行政手段。当前我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环境执法不到位和环境执法面临诸多障碍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一、环境执法的主要障碍

  1.立法障碍。首先,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注重对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但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却不多,这一点直接导致了《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之间的关系欠协调。其次,近几年相继出台或修订了一些环境法律、法规,但某些规定过于笼统,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却没有出台或做相应修改。如《环境保护法》关于“三同时”制度的规定就属于原则规定,缺乏具体的细化措施,使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充分法律依据,难以具体操作。此外,现行法律规定上的某些弊端也较为严重。如对排污收费制度中“单因子”收费问题规定,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时,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这种规定不仅有失公允、不利于污染治理,且使得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法难依。

  2.行政障碍。一是统一监督和专项监督执法权交叉。当前,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管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即由各级环保部门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而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如农、林、牧、水和工业部门等实施专项监督。在环境执法实践中,往往由于利益冲突出现执法权限交叉,而使环境执法难以进行。二是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近年来,环保机构尤其是某些基层环保机构在进人上把关不严,使许多不懂业务、文化程度和政治素质不高的人进入了环境执法队伍。这些人员常出现执法不当或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降低了地方环境执法的效率。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当前,由于地方干部考核侧重于经济指标,容易造成地方政府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甚至利用职权干预环境执法。四是环境执法缺乏群众参与。群众参与是强化环境执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当前由于缺乏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机会和保障参与的有效机制,导致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不能最大程度地参与环境执法。

  二、解决环境执法障碍应采取的对策

  环境执法存在的障碍,不仅有损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效率。为根除这些障碍、扭转环境污染现状,笔者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完善环境立法。完善的环境立法是环境执法的基础,也是环境执法强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所以,应提高立法质量,增强预见性和生命力,保障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威;要出台和修改部分环保单行法的实施细则,理顺相关各立法之间的关系;要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缺陷与不足加以修改,增加可操作性条款,使环境执法更具刚性。

  2.合理配置职能部门的权力。由于存在环境执法主体过多、执法权力过于分散的现象,所以应改革现行的环境执法体制,最大限度地统一环境执法主体。同时,建议赋予环保部门必要的监督权,使其有资格对其他部门的环境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有效制约,充分体现环境保护统一监督职能。

  3.进行绿色GDP考核。为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妨碍环境执法,建议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并严格考核程序,与干部升迁直接挂钩。

  4.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把用人关、进人关,坚决杜绝违法进人现象。同时,加大本系统内部人员的考核与培训,完善各项考核制度,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与执法水平,树立环境执法的良好形象。

  5.提高公众参与程度。群众环境法律意识的高低与其参与环境执法的程度是影响环境执法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在立法时保障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与途径,同时提高公众环境法律意识。环保部门也应健全信访和查处机制,加快环境决策的公开化和执法过程的民主化,为群众参与环境执法提供良好的条件。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环保局杏花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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