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解释 非盈利性中专院校若达标排放经环保部门核准可免缴排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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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09:53 中国环境报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6〕258号2006年6月29日) 关于中专院校排污费征收的有关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第四条规定: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按照原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附件一第二条、附件二第二条、附件三第二条的规定,初等教育是指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中等教育是指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因此,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性质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小学校、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等,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