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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巴比”告倒南京“巴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2:23 新闻晚报
□焦晓虹 通讯员 吴艳燕

  晚报讯 近日,市二中院对一起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南京“巴比”向上海“巴比”赔偿人民币5千元。

  上海巴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8月,其生产出售的“巴比馒头”在上海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2005年5月,同名公司在南京成立,其下属上海分公司经营的水产路点心店于当年年底开张,该店在牌匾和灯箱上均使用“巴比馒头”字样。

  原告上海“巴比”认为水产路点心店的店面装潢以及对外声称出售“巴比”馒头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商誉和产品声誉,与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相混淆。被告方则辩称,南京“巴比”是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企业,在南京也设有门店,“巴比馒头”是被告的商号。水产店的牌匾上标有南京巴比馒头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水产店字样,可以与原告门店相区别。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经营范围相近,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在水产路点心店的牌匾、灯箱上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完全相同的“巴比馒头”字样,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故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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