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公司卖了轿车为何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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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14:55 新民晚报 | |||||||||
眼看前一单生意要“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不顾官司在身,擅自将自己的高级轿车转手卖掉,导致案件待证事实真伪不明。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这家公司,双倍返还前一单的购车定金共4万元。日前,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买车起纠纷 2005年7月,江苏富腾纺织公司委托上海秋赋纺织品公司与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以66万元的价格购买VOLVO黑色轿车一辆,并当即支付定金2万元。 同年8月,富腾公司认为该车并非新车,拒绝提车,双方因此发生纠纷。9月6日,富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对所争车辆进行证据保全。 “证据”转手 然而,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仍然于9月13日与另一家房地产公司签约,将作为证据的VOLVO轿车转售出手。汽车销售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富腾公司没按约定时间付款提车,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在于富腾公司。为避免扩大损失,自己有权处置所争车辆。 卖车输官司 针对双方的争辩,法院审理认为,买卖不成是因富腾公司认为车辆存在瑕疵,按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其举证。然而,该车辆自始至终在汽车公司控制之下,所以证明车辆符合合同要求的责任转为汽车公司。 根据常理,购车方已备齐手续,从江苏东台来上海提车,若非车有瑕疵,应不至于不成。相反,汽车公司明知案件已诉至法院,在未采取任何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卖车,破坏了可供鉴定的关键证据。据此,法院可推定该车质量存在瑕疵。 通讯员卫建萍本报记者宋宁华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双方发生质量争议后,汽车公司并没有积极和富腾公司协商解决,或交由司法裁判,反而将轿车转卖,造成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的后果,符合适用定金罚则的要件,所以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