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传销被罚50万房车公司状告工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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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2:32 新京报 | |||||||||
原告认为工商处罚无法律依据,被告称原告行为符合传销 本报讯(记者 陈俊杰 通讯员 李思)由于经营行为被认定属传销性质,北京中天行富意房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被工商部门处罚50万元罚款。房车俱乐部不服处罚将朝阳工商分局告上朝阳法院。昨日上午,此案开庭审理。
公司房车被没收 房车俱乐部的代理人当庭表示,今年3月公司与杨某、宛某合作,同意两人以俱乐部工作人员名义开展业务。杨、苑二人表示先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市场调研才可以开展业务。因此今年3月18日,杨某使用俱乐部办公场所组织业务人员授课。 在授课当日,朝阳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认定俱乐部以传销方式发展会员。4月20日作出处罚50万元的决定,并没收一辆房车。 代理人认为,俱乐部一直使用会员俱乐部方式运营,利润来自于合法经营房车的收入;而杨、苑两人与俱乐部是合作关系,行政处罚责任不应由俱乐部单独承担;被没收的房车主要用于出租旅游不属于非法财产,工商局的没收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工商拒绝撤销处罚 工商局的代理人则表示,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到俱乐部调查,发现正在推销房车会员卡。讲课人员宣称只要缴纳2万元即可成为会员并获得向下发展会员的资格,只要每层发展3人,层层发展,最终分红达983.85万元。 代理人说,俱乐部以购买房车服务为掩饰,实际是呈金字塔形的运作模式,层层提成、层层分红,以“投资2万可成为千万富翁”的口号吸引入会。由于杨、苑二人的行为具有以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他人加入、交纳入门费、团队计成的特点,工商局认定二人的行为属于传销。而两人以俱乐部员工身份进行活动,处罚应该由俱乐部承担。房车属于直接用于宣传的商品,属于非法财物,应予以没收。代理人拒绝同意撤销处罚决定。 法院昨日未宣判此案。 ■链接 《禁止传销条例》中规定,传销行为包括: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