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广告模特手拎LV包当道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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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3:00 新闻晨报 | |||||||||
□记者李晓明通讯员吴艳燕 晨报讯因将LV包作为楼盘广告模特手中的道具,房产开发商上海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上海国际丽都置业有限公司被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两被告在楼盘广告中使用LV包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2004年7月至10月,鑫贵公司和丽都公司在本市延安中路陕西北路路口处的大楼上竖立一块高300米、宽60米的户外广告牌,为其开发、经营的“国际丽都城”楼盘进行宣传,广告中一模特手拎一只印有“LV”字样的提包。 “LV”商标注册人,著名奢侈品生产商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得知此广告后,认为两房产开发商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LV”商标,利用“LV”商标及商品的知名度吸引相关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房地产项目的知名度,侵犯了路易威登的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两被告辩驳说,广告中使用的并非“LV”商标,而是“LV”品牌手提包,该手提包仅是模特手中的一个道具,对被告的楼盘不具有任何标识作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宣传行为建立在原告商品的知名度之上,是故意利用原告资源不正当地获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提包上的“LV”图案对广告中的楼盘没有任何商标性标识作用,故不构成商标侵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