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显光昨被批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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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3:01 沈阳网-沈阳日报 | |||||||||
本报讯8月23日10时30分,“1·18”案中的老大张显光涉嫌抢劫、爆炸、故意杀人罪三项罪名,正式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此时距离公安机关将此案移交至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仅仅40多个小时。 当日9时,承办检察员李仙娟再次提审张显光,进一步核实案情。张显光叹一口气,然后很配合地将主要案情讲述一遍。整个讯问过程非常简洁。从8月21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的
经审查认定,张显光主要有以下罪行:伙同张显明、张显辉(均已伏法)为实施抢劫犯罪,于1999年至2000年间,由张显辉在黑龙江省鸡西先后购买单筒猎枪一支、双筒猎枪三支及子弹数十发,购买雷管40余枚、炸药两包(每包20管)。从2002年11月开始,他们预谋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2003年1月18日上午,抢劫出租车、杀害司机。当日17时50分,张显光、张显明、张显辉、李彦波携带猎枪、炸药、尖刀、胡椒粉等作案工具,至市商业银行辽沈支行第一储蓄所附近,启动遥控装置引爆炸药,对市商业银行辽AR0787号运钞车实施爆炸,将银行工作人员王洪海、刘伟当场炸死,将刘雪森、宾华、赵杰、杨海山、张恩涛等五人炸伤,张显光还持猎枪将运钞车司机袁传友打死,抢走人民币220万余元(而不是之前盛传的197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显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爆炸、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伏桂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