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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医疗期”中的员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3:27 深圳商报

  【本报讯】小罗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正好处于小罗病假休息期间,单位能否如期解除劳动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说,如果合同期限在医疗期内的,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医疗期结束时。

  小罗的单位能否解雇他?

  小罗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为2004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今年6月30日,小罗因患病毒性心肌炎住院20天,出院后,医生认为小罗应当请病假在家休息4个月。7月21日,小罗收到公司的挂号信,说他的合同于7月31日到期,公司已决定不再与他续签。8月5日,小罗又收到了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告知函。小罗认为单位的决定违反了相关规定,向单位提出了抗议。

  小罗的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关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在此案例中,小罗的单位忽视了劳动者的医疗期计算问题。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本人无过错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如单位要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医疗期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按照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种情况是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另一种情况是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案例中的小罗工作年限不到10年,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到5年,他的医疗期是3个月。合同期限在医疗期内的,合同期限自动延续到医疗期结束时,所以单位不能在7月31日与小罗终止劳动关系。

  患病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还规定了员工在非因工致残或患有难以治愈的疾病时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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