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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烧车”嫌疑犯昨天落网 市民热议停车之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9:1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昨天晚上9点,一报料人致电本报,称警方抓获了南京大厂新华四村小区烧车的嫌疑犯,刑警大队随后向记者证实了该事件。

  警方向记者透露,南京大厂新华四村小区烧车事件的嫌疑犯是一名30多岁的男子,黄头发,家住太子山路。该男子有前科,曾因其他刑事案件被判过刑。刑满释放后,回到太子山路与父母一起居住。这次他被抓后,其父母来派出所看过他。该男子的精神没问题,但
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屡次作案无法自拔。警方这次抓获他时,他正在别的地方纵火,并被当地居民发现。一名心理专家分析,该男子很可能遭受过一定的心理创伤,纵火烧毁他人财物的行为,能给他带来一种奇特的安慰。

  除了大厂新华四村小区,还有不少读者也遭遇了小区停车被袭事件。吴先生和秦先生都是南京城北一小区的住户。去年,他们小区有7辆轿车的车窗,在一夜之间被小偷砸得粉碎,车内的财物被洗劫一空。这个小区是有物管的,也有保安24小时巡逻。该小区物业管理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管理人员说,该小区内的停车位分“交费”和“不交费”两种情况。没交费的,他们肯定不负责其安全。交了费的,他们也不负责其安全。因为,“车位费”仅限于物管提供“停车位”,而不负责“车子被看管”。缴费的吴先生认为,“车位费”相当于交给物管的“保管费”,自己将车子停放在规定的车位里,物管就应当尽保护、看管的义务。秦某是没有缴费的车主,他和吴某一样认为物管应当负责自己轿车的安全。秦某说自己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物管就应当对小区内属于我的私有财产进行保护。

  一名法官认为,业主和物管若对小区停车安全有争议,有协定的按照协定,无协定的按照法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则按照“一般人理解”。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此类明文规定,而所谓“一般人理解”,是指按一般人的逻辑来说,既然我交了“停车管理费”,汽车就和自行车一样,你收费就应当予以看管。但这种看管也是“有限”的,小区面积比一般的自行车停车场大得多,看管的难度也大得多,保安也不可能一眼扫描到所有的车位,更不可能24小时守在每辆车旁。故应当以监控系统运转是否正常、保安是否按照规定巡逻为准,这就是所谓的是否“尽到义务”。如因保安未尽到规定巡逻义务,或因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导致危险发生时未能察觉或阻止的,物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停车安全问题一般存在于没有物管和保安的老小区,那么,大量袭车事件的受害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一名法学专家认为,社委会的保卫人员和当地派出所都对小区的治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若是因为保安和巡警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巡逻,或是他们在工作中有疏忽,而导致袭车者钻了空子,那么他们都应该为袭车事件负责,对车主作出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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