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昨获准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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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9:21 石家庄日报 | |||||||||
建空气质量预警减少污染危害 《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昨获准通过 本报讯(记者王静)在昨天闭幕的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经审议获得通过。市人大法制委
应急预案防控大气污染 《条例修正案》规定,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空气质量预警调控应急预案,根据空气质量预报指数发布相应的预警报告,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或避免污染造成的危害。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发现重大、特大大气污染事故或者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彻底治理“小锅炉”“小水泥” 《条例修正案》规定,市区、各县(市)城区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的需要生活供热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安装、使用0.7兆瓦及其以下的燃煤锅炉;石环公路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活供热以外的燃煤锅炉、窑炉。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监测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的硫份含量。 《条例修正案》还规定,禁止在石家庄市市区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有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项目,已有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达到国家标准;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责令停业。 水泥、石灰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落后的生产工艺。 在石环公路以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作业,应当使用商用混凝土。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商用混凝土的,须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硬化工地路面、覆盖堆土、定时对工地洒水。 “墨斗鱼”汽车禁止上路 《条例修正案》规定,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年度检测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年检一并进行。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通过机动车的年检。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经初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发给牌证;年检达不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年检合格证;路检达不到排放标准或目测可见黑烟的,按照规定给予处罚外,并可责令停止行驶或限期采取有效的排污净化措施。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抽测的单位和个人,按每辆车(次)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