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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警状告司法部终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09:26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靖)吉林民警孙振国参加了司法考试后,被口头告知因试卷与11名考生试卷95%雷同,当年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于是他将司法部告上法院。昨天,市高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后,当庭终审判决:驳回孙振国的上诉,维持市第二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

  昨天的审理由市高级法院副院长贺荣亲自担任审判长。

  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司法部对孙振国作出取消考试成绩以及禁考两年的处理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二是在考试中,没被发现当场有作弊等违纪行为,仅根据答卷雷同的结果,能否认定为有违纪行为。

  上诉人孙振国坚持认为,司法部作出对其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其前提条件是“有违纪行为”。仅凭答卷雷同,不能认定有违纪行为。

  司法部的代理人答辩称,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答卷雷同认定标准》是对上述两个《办法》有关条文的具体化规定。答卷中错误选项出现70%以上的一致性,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孙振国一、二、三卷和其他多人达到90%以上的错点相同率,足以证明其试卷与他人雷同,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考试成绩并禁考两年,并无不当。

  法院终审认定,关于试卷答案雷同是否可以视为违纪的问题,鉴于目前国家司法考试中存在的有关违规违纪情况的相对复杂,以及司法考试有效监管手段的相对缺乏,司法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适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证据充分,由此确认孙振国考试成绩无效并无不当。

  不过,法院认为,确认考生成绩无效,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切身利益,确认机关应当对被处理者本人作出并送达处理决定、说明事实与理由、告知救济权利与途径。司法部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行政程序存在不当之处,应予纠正并予规范。只是这种不当没有造成孙振国实体权益的侵害。

  本案审判长、市高级法院副院长贺荣认为,该案的终审判决,对教育类升学考试、行业系统的准入考试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对于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民主权利也有积极的意义。

  案情回放

  上诉人孙振国是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民警,2004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2004年12月初,孙振国到吉林省白山市司法局咨询考试成绩时被告知,因其试卷答案与他人雷同95%,所以“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同时得到了《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吉林省违纪人员名单》一份。2004年12月15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司向吉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下发了《关于刘岩等33名应试人员考试成绩被确认无效并给予进一步处理的函》。该函所附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吉林省违纪人员名单》中包括孙振国。孙振国不服处理决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孙振国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RJ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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