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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好友打球被打伤右眼落下十级伤残 打场羽毛球赔了两万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10:27 云南日报

  核心速读和朋友相约打羽毛球的刘为(化名)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会被双打搭档的球拍击中右眼,从而落下个十级伤残。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打伤朋友的李峰(化名)赔偿刘为两万余元。

  案情回放双方反目成仇上法庭

  去年6月16日晚,刘为与李峰双方相约在昆明市云南冶炼厂羽毛球馆配对作为一方双打羽毛球。当晚8时许,打球的对方回了一个后场球,李峰在击球时,球拍不慎打伤了刘为的右眼,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本来是一对好朋友,双方为此闹得不开心,还为赔偿问题起争议,于是,刘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李峰赔偿相关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3.9万余元。

  庭审时,李峰不认可自己是造成刘为右眼伤残的责任人,而刘为的证人又均未出庭作证,只有李峰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李峰打球时未致伤刘为,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未支持刘为的诉讼请求。

  随后,刘为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就李峰是否应对刘为右眼受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不同意见。刘为申请了4位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李峰确实打伤了刘为的右眼。

  刘为的4位证人分别证实,打球的对方回了一个后场球后,刘为判断球出界而没有去接,但在李峰跑去接这个球时,不慎用球拍打到了刘为的右眼部,但李峰当庭否认了这些证言。法庭根据事发时的球场情况及两人所站位置,结合证人的陈述,推定李峰在击球时球拍致伤了刘为的右眼,故采信了4证人的证言。

  昆明中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终审判决,李峰承担这次损害后果的80%经济责任即20249.04元,由刘为自行承担该次损害后果的20%经济责任。

  法官说法运动也应注意安全

  本案承办法官是民事审判第三庭的万绍敏,她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峰与刘为在打羽毛球时,李峰不慎击伤了刘为的右眼,虽然李峰并非出自故意,但由于体育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一定的人身危险性,羽毛球运动也是一种对抗强烈的体育运动,不可避免地存在冲撞、抢夺、扑救等,同时参与者也难免会造成自身及他人的人身伤害。正因为如此,参与者在进行羽毛球运动中更应该注意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尽可能避免给自己及他人带来伤害。由于双方在事发时均未能充分尽到各自的注意义务,导致李峰致伤了刘为,对此,双方均有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李峰对刘为所受伤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刘为本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柏立诚 刘玲玲 王翁琳(春城晚报)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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