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饭遇扒手餐馆应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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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0:58 重庆晚报 | |||||||||
渝中区解放东路解放巷2号陈琳:我去一家餐馆吃饭。饭后走出餐馆大门,门前迎宾突然上来告诉我,我出门时钱包被人偷了。我一看背包,果然钱包不见了。请问:餐馆是否是否应该担责? 主持律师张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陈女士到餐馆用餐,双方形成了一种消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张利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