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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遇扒手餐馆应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0:58 重庆晚报

  渝中区解放东路解放巷2号陈琳:我去一家餐馆吃饭。饭后走出餐馆大门,门前迎宾突然上来告诉我,我出门时钱包被人偷了。我一看背包,果然钱包不见了。请问:餐馆是否是否应该担责?

  主持律师张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陈女士到餐馆用餐,双方形成了一种消
费服务合同关系,餐馆有义务为陈女士提供其人身和财产不受损害的服务。餐馆虽采取了保安措施,但没有尽到盘查嫌疑人员、监控进出人员以及在发现盗窃事件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义务,因此,餐馆对陈女士的损失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陈女士在餐馆消费时对自身物品有保管义务,对因疏忽造成财物丢失,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周主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张利律师。咨询法律问题请登录www.cqwb.com.cn点击“律师在身边”栏目留言;或发邮件至记者信箱cqwblawyer@126.com。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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