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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犯患腿疾监狱拒收 看守所将其放回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0:59 重庆晚报

  本报讯 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患有腿疾,监狱拒绝接收,看守所就擅自把该犯放回家治病,结果该犯外出打工一去杳如黄鹤。忠县检察院监所检察科收到控告后,长期跟踪监督,警方终于在十年后把罪犯抓回。

  检方介绍,1996年5月15日,因故意杀人罪,任春华被原万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负责羁押的忠县看守所将任春华交付到四川省大竹
监狱执行刑罚。因该罪犯患有右下肢功能障碍、右侧坐骨神经炎,监狱拒收,忠县看守所只好继续将他收留。

  由于任春华是一名重刑犯,看守所认为他长期滞留在此,会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鉴于此,经县公安局领导同意,忠县看守所于1997年9月17日违法批准任春华出所回家治病。出所一个月后,任春华外出打工,从此下落不明。

  2000年9月,受害人家属得知本该在监狱服刑的任春华竟然在外打工后,向检察机关控告。忠县检察院查明情况后,当即向当地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将罪犯任春华缉拿归案,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公安机关对此非常重视,随即展开追逃。然而,因一时查不到任春华的行踪,抓捕工作陷入僵局。2001年10月,检察院又致函公安局,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公安机关随后对任春华实行上网追逃。

  为确保任春华回到监狱服刑,避免受害人家属再一次受到精神打击,检察院将此事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件大事,进行跟踪监督。今年6月16日,忠县公安局终于在广东省普宁市将罪犯任春华抓获。

  据悉,罪犯任春华近日将到渝州监狱服刑。

  律师说法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郑洋律师认为,根据法定条件,监狱不能拒收犯人。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因罪犯患病而监狱拒绝收监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相关法规,对于监狱拒收而法院因某种原因未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发现身患严重疾病、久治不愈需要保外就医、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首先由看守所讨论通过,并邀请驻看守所的检察室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然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司法医学鉴定书》。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看守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由看守所所在的公安局及其上级公安机关逐级审批。

  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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