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撞破玻璃门 被划伤获赔5.6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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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3:15 法制晚报 | |||||||||
小学生撞破玻璃门 被划伤获赔5.6万 法院:学校未安装安全防护及警示标志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报讯(通讯员 萧萧 记者王巍)某小学的玻璃门没有警示标志,9岁的学生小曹撞破玻璃面部被划伤致残。日前,宣武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曹各项损失5.6万余元。
去年6月2日,小曹在学校一楼玩耍时,碰到了一楼大厅玻璃门上,玻璃当即破碎,将小曹面部划伤。 老师闻声赶到后迅速将其送往友谊医院救治。事发后小曹的家人委托进行伤残程度鉴定,结论为:小曹的面部伤口已愈合,属治疗终结,瘢痕总面积共约6.25平方厘米;影响容貌,属十级伤残。 小曹的家长认为:半步桥小学教学楼内公共设施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完全过错,因此要求学校赔偿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小学在庭审中承认玻璃门未有其他防护装置和标志,但强调门把手与玻璃颜色不一样已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该小学表示,小曹违反学校关于学生课间不能在楼道内大声吵闹、追跑、打闹的规定,在教学楼道内猛跑,撞到大厅的玻璃门上造成事故,其行为与学校无关。 事发后学校尽到了积极的救治义务,并已将全部玻璃更换,增加了护栏。因此学校只同意赔偿小曹的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 宣武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 本案中,小曹受伤时间发生在下午课间休息时,在学校区域内,因学校疏于管理,未对一楼的玻璃门安装安全防护及警示标志,未能尽到使曹某谨慎和注意的义务,未能制止和预防小曹受伤事件的发生,学校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