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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流浪乞讨病人”先救治 后结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4:20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南京8月25日消息(记者徐成忠)流浪乞讨病人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被医院推诿扯皮的问题将得到较好解决,最近江苏《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是“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的主体。这是江苏省首次多部门联合出台政策落实此类人群的医疗救治,以确保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据介绍,以往这类人群的医疗救治都是依托城市流浪人员救助站和医院协调解决。一般情况下,全省一年要救治此类病人2000人左右,人均花费在3500—5000元。由于费用没有明确着落,往往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此次及时出台《意见》,十分明确地界定了救治对象、救治程序、费用结算等关键问题。并体现了几大人性化特点——

  一是首次界定救治对象。一类是有生命危险、需要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另一类是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且无法查找其监护人的精神病人。

  二是确定了“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诊治、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现行的江苏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目录执行,并给予一定优惠减免。特别人性化的是,《意见》对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陪护等费用都作了详细说明。一切费用由医院先记账,后结算。

  三是强调了各部门紧密配合。按照《意见》,民政部门综合协调救治;卫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一旦发现“流浪乞讨病人”,立即通知120急救中心,将其护送至定点医院;医院先接诊,后通知救助站甄别病人身份;如流浪乞讨病人有生命危险时,非定点医院也必须接诊,先救治,再和有关部门结算费用;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救治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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