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卖房中介费是否应免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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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4:25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胡海容记者邵宁)房地产经纪公司为促成交易,口头承诺放弃收取出售人吕女士的中介费,但事后却反悔,手持合同告上法庭,要求吕女士支付中介费6030元。好在吕女士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明当时的情形。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中介反悔
今年3月17日,吕女士委托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其位于密云路的一套房屋出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出售协议》中约定,出售价格为65万元,居间报酬为房屋成交价的1%。2006年3月24日,经该中介公司介绍,吕女士与买受人吴先生签订了买卖合同,成交价为60.3万元。 今年6月26日,房地产经纪公司以吕女士未按委托协议支付居间费6030元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吕女士支付上述居间费。 口头约定 吕女士到庭后辩称,因为当时吴先生只愿出60万元买下房屋,为促成这笔交易,且考虑到吕女士卖房后还要通过中介公司买房,公司便承诺免收吕女士中介费,并从吴先生支付的中介费中补贴给她3000元,加上吴先生的60万元,便是最后成交价60.3万元。另外,吕女士将房屋出售后,也曾支付给经纪公司2万元定金另购房屋,后因故未果。 证人出庭 为此,吕女士向法庭申请3位证人出庭。法庭上,经纪公司原门店负责人和经办人均表示,当时因为上、下家因房屋价款问题迟迟达不成交易,便向公司领导征询意见。考虑到吕女士还要买房,公司希望做成下一笔单子,便同意免去吕女士中介费。而吴先生的妻子也到庭作证,称公司曾说过不收吕女士中介费,因做了亏本生意,希望吴先生再加点中介费等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女士提供的证人证言客观、真实地证明了经纪公司和吕女士已口头变更了《委托代理出售协议》,故对吕女士辩称房地产经纪公司为促成系争房屋交易成功、自愿放弃居间费之事实,予以采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