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下月起须带卡上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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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0:35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从9月1日起,驾驶机动车须携带重庆市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上路,违者将受到处罚,罚金最高200元。昨日,市交警总队宣布了这一消息。 据悉,这是依据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而制定的。按照“条例”第80条规定:未携带机动车交通信息卡的,将处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市交警总队特别指出:由于系统改造等原因,驾驶人的交通信息卡发放工作推迟到明年进行(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因此,驾驶人的交通信息卡暂不纳入交警执法。 记者涂静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