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员疏忽误发十倍充值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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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01:30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卡号管理员疏忽,误将295.5元缴款看成2955元,并向充值卡代办户发出价值3000元的充值卡。日前,市二中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代办员返还因取得的不当利益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659.50元。 原告严兴安系某运营商巫山分公司卡号管理员,被告龙某系该公司充值卡代办户。按照公司规定,公司不向代办户收取现金,代办户向银行存入现金后,凭存款回执领取卡号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0月31日,被告龙某为了购买价值300元的手机充值卡,在中国银行巫山支行存入现金295.5元,凭存款回执到巫山分公司市场部办公室领取充值卡。原告严兴安在办理该笔业务时,却给龙发了价值3000元的充值卡,并开出了领卡单,双方均在领卡单上签名。 事情发生后,巫山分公司于同年11月2日作出由严兴安赔偿因工作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损失2659.5元的处理。后来,严兴安多次找到龙某协商未果,遂一纸诉状将龙某告上法庭。 巫山法院审理于同年12月23日作出由被告龙某返还2659.50元的判决。被告龙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严兴安身为卡号管理员,在办理充值卡购买业务时疏忽,造成公司损失2659.5元。公司已经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责令严兴安进行了赔偿,严兴安赔偿后有权向龙某追偿。龙某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以严兴安受到损失为代价而获得利益,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退还给受损失的人。 通讯员许世雄网络编辑:李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