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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被残联认定“精神残疾” 要索赔1元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1:1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虽然脑科医院已经诊断其患了情感性精神障碍,但李鸣(化名)还是拒绝接受残联下发的残疾人证,并为此将发证的某区残联告上法院,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要求撤销自己的残疾人证,索赔1元钱。

  53岁的李鸣是南京某公司的工程师,几个月前突然将区残联告上法院。李鸣说,自打4年前,区残联突然把一份“伤残等级为4级”的“精神残疾人证”颁发给自己后,自己就
像被贴了“精神残疾人”的标签,行动处处受限。“可我从来没有申请过残疾证。”李鸣认为,随着残疾人证的颁发,生活就开始发生巨大变化,除了要忍受别人异样的眼神之外,自己的劳动权和从事一切民事活动的权利也仿佛一夜之间被剥夺了。

  “我确实患有精神疾病,可这都是我的个人隐私,而且我女儿将来还要嫁人呢。”除了对残疾证产生的巨大负面作用不满之外,李鸣还认为残联没经过自己同意就直接给自己发证的“主动作为”,属于随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吊销自己的残疾人证,判令残联在自己单位的内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付自己精神抚慰金1元钱。

  区残联则认为自己颁证的程序完全合法。庭审中,他们向法庭递交了一份南京脑科医院出具的说明,证实2002年,南京市对残疾人的就业比率做出规定后(据了解,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大型国有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享受适当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李鸣所在公司请求医院为在职精神病人进行残疾鉴定。医院根据病人以往的病史记录以及长期在社区精神病防治网点就诊记录等材料,直接对精神病人进行了精神病残疾等级评定。李鸣正是被鉴定人之一。区残联也是根据公司提交的材料和医院评定的等级,给李鸣发放残疾人证的。

  “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为了一年少交几千元税,我父亲一个人就少交几千元,单位还有其他好几个人也领了残疾人证,加起来就多了。”女儿李玉(化名)和父亲均认为,单位为了少交税擅自替员工办证的做法已经不妥了,区残联却不该未经办证人本人同意就发证啊!

  区残联的代理律师对上述观点没有给出正面回应,只是指出李鸣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诉讼,其本人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而且残疾证2002年就已经颁发,李鸣现在才起诉已经过了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鸣系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李鸣亲自诉讼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一审裁定驳回了他的起诉。

  据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法院此次认定李鸣无诉讼行为能力,依据正是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对此,李鸣觉得,这恰恰是给自己带来麻烦和不便的最好证明。

  据悉,因不服裁定,李鸣目前已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女儿感言发证后父亲“无自主权”

  李鸣为何对自己的残疾人证耿耿于怀,甚至不惜大费周折地想要撤销它?这份旨在保护残疾人权益的残疾人证,究竟给李鸣带来了怎样的负面影响?带着疑问,记者设法联系了他的女儿李玉,听她在电话里讲述了这份从天而降的残疾人证给父亲带来的伤害。

  李玉说,虽然父亲1998年被南京市脑科医院诊断为“情感性精神障碍”(据了解,残联在2002年给李鸣发证,依据就是这份诊断报告),但自己和母亲一直觉得父亲除了异常固执、旧派、喜欢回忆以前的事情之外,没什么不正常的。父亲有完全的生活自理能力,家里的饭菜也经常是他一手包揽。父亲从不惹事,与同事和邻居相处很融洽。

  李玉记得,父亲的变化是从2002年开始的。那时居委会突然通知父亲去拿残疾人证,回来后他整个人都变了,整天长吁短叹,不跟家人交流,也不烧饭菜了,连周末都是早出晚归。

  这样的状况持续了两个月,父亲突然红着眼睛告诉她们事情的来龙去脉,自己终于知道残疾人证是单位给他办的,这两个月他一直在调查究竟是谁给他办了残疾人证,他甚至怀疑母亲为了跟他离婚偷偷给他办的。

  误会解开了,李玉却发现父亲变得孤独了,以前经常到家里串门或给父亲打电话的老同事,再也不来了。

  父亲的生活圈子越来越小,以前一天只抽一包烟不到,现在一天要抽两到三包。为了排遣情绪,李鸣开始在女儿的鼓励下自学电脑编程。

  学法律的李玉告诉记者,残疾人证给父亲带来的最大麻烦是他不再是个“自主”的人了。李鸣本是单位的工程师,自打拿了证,单位说他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再从事以前的工作。因此虽然每天仍让他去上班,却再也没有给他安排具体的工作,每个月的工资也降到四五百元。

  李玉认为父亲才53岁,没到退休年龄,身体状况也没有明显变化。这张残疾证,不仅没有让父亲享受到什么福利,反而令他失去了以前胜任的岗位,剥夺了他工作的权利,也加重了父亲的精神负担。这次诉讼的失利,法院也是根据这张残疾人证,认定父亲“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有法定代理人”才驳回他的起诉的。

  ■权威说法残疾人证必须本人申领

  本人未申请,单位能代员工领取残疾人证吗?昨天记者就该问题向南京市残联咨询。

  市残联表示,根据国家残联的相关规定,残疾人证的一般办理程序是当事人先提出申请,再到指定医院找到指定专家评定残疾等级,最后持病史记录等资料到所在区县的残联办理残疾人证。如果是精神残疾人,必须经法定监护人申请领取。工作人员一再强调,残疾人证的领取必须要本人自愿。

  对于单位能否代为办理的问题,市残联称近两年残联有硬性规定,领证必须经本人同意,因为残疾人证虽然是对残疾人的保护,残疾人可以以此享受一定的社会福利待遇,但是一旦领证也意味着当事人一些权利的丧失。以前也曾出现过单位代员工办证的情形,激起了当事人的不满,矛盾很多。因此近两年来,残联在发证时尤其强调本人自愿的原则,也绝不允许再出现单位代办的情况。

  记者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对于明显残疾,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残联可直接发证,难以认定的请县以上医院或专门医院检查,由县残联认定发证。但市残联表示,此规定也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原则。

  ■话题争议精神疾病属于个人隐私?

  “即使我父亲真的有病,我们也没必要让其他人都知道吧。不得不承认,现在对精神病人的歧视还是客观存在的。”采访中,李玉一再表示,即使父亲真的有病,那也是他的隐私,残联没经过他本人同意直接发证,就是侵权。

  精神疾病属于个人隐私吗?采访中,记者听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名不愿署名的基层法院法官对此认为,哪些属于公民的隐私,目前理论上尚没有具体的界定范围。一般来说,所谓隐私是指不足为外人道,有可能对自己的身心、精神构成损害的公民个人的事情。疾病也属于公民的隐私,正如病人到医院看病有权要求医院对自己所患病情保密。

  该法官认为,精神疾病作为一种疾病,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被别人知道,而且他所患疾病也没有危害到他人,没有关系到其他人,就应该属于个人隐私。对于公民不愿被别人知道的生理、精神上的疾病,应该得到保护。但是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有范围的,当病人的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冲突时,比如病人所患疾病已经无法胜任原来的工作,继续工作会影响到单位的大局,此时就不应隐瞒病情,而是应该让单位在小范围内知情,否则就是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同时单位也应注意切勿造成不必要的扩散。

  法官表示,本案中李鸣虽然患有狂躁型情感性精神障碍,但狂躁并不等于暴力,他也没有危害到他人,理应属于个人隐私。如果残联在李鸣及其法定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其发放残疾人证,势必在客观上造成了公共扩散性的后果。残疾人证的办理只是公民的权利而非义务,公民可以履行也可以放弃。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李鸣的精神疾病不能算是个人隐私。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因为他患有精神疾病是事实,虽然目前没有对别人造成危害,但很难代表以后的情况。单位为他申领残疾证后,他不工作就能取得报酬,也享受了一定的福利,对他而言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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