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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立法加强市政设施管理 新建道路不得随意挖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1:50 大华网-汕头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凯实习生谢礼奇)日前,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条例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条例规定,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堵塞、破坏、填埋、盗窃城市排水设施;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废气或废弃物,将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排入雨水、污水管内;搭建各类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沟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堆放物料;擅自接驳、占压排水设施;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等,违者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利用市政设施建设各类管线、杆线或设置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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