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1:5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刘婉萍)为贪图方便,驾摩托车穿越人行天桥,这种现象在市区龙眼路人行天桥时有所见。然而,随着《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在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这种“不拘小节”的行为将会招致200至500元的罚款。

  《汕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气、供电、通信、消防、广告等各种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以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与市政设施各
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同时规定:未经市政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或者广告架、灯箱等设施。违反此项规定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停止建设或者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碾压道路边石,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等行为,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废气或者废弃物,将水泥水浆、混凝土和其他拌合物排入雨水、污水管内等行为,也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