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勾结骗钱 俩经理一审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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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1:51 今晚报 | |||||||||
本报讯 (见习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刘虹)一银行客户经理伙同一公司财务经理,以揽存款为名诈骗上百万元。大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对俩经理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宣判后,二人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王某系某银行客户经理,被告人宋某系某自行车公司财务经理。2004年12月间,王某为了给其在另一家银行工作的朋友关某完成个人储蓄存款业务,便对宋某提出向其
2005年1月,王某再次找到宋某以拉存款的名义向其所在公司借款。宋某于当月17日将公司的50万元转账支票交与王某。同年7月,王某和宋某为了弥补前两次从某自行车公司非法占有资金造成的亏空,再次从该公司骗取资金。宋某于当月16日将100万的转账支票交与王某。王某将转账支票倒出现金后,和宋某以总经理刘某的名字开户,将100万以活期储蓄的形式存入银行,并同时办理了卡折合一的借记卡。王某将存折交给宋某拿回公司后,私自用借记卡将存折中的100万元分多次取出,其中65万元用于归还2004年12月30日和2005年1月17日非法占有的某自行车公司的资金,其余35万元王某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消费。 2005年11月间,王某为偿还个人所负巨额债务,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揽存款的名义骗取刘某的信任,并于当月16日从该公司骗走50万元的转账支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彩票。后王某在某自行车公司催促其还款的情况下外逃。 综上,被告人王某诈骗数额150万元,被告人宋某诈骗数额1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将65万元退还给被害公司,并将其个人拥有的住房一套作价35万元抵押给被害公司。原审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