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程序操作银行输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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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1:51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吴阿娟 通讯员郭学文)一储户存款20000元,但银行在已经开具了20000元的存单后却称,储户存款少了1000元,从而拒付存单。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后储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2万元存单。这一案件经过两审后,银行败诉。法院的理由是:银行没有按照工作顺序进行操作,故所造成的过失应由银行承担。 2005年6月30日下午,80多岁的张某委托女儿到本市河北区某银行储蓄所存款。按照
法庭上,被告辩称,第三人张某之女到储蓄所存款时,营业员是用机器数的钱,其中100元的175张、50元的30张。而后,营业员为张某的女儿开具了两张分别为10000元的存单。但在复核时,营业员发现存款数额不是20000元而是19000元,遂拒绝给付20000元存单。现不同意原告诉请。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存入金额分别为1万元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两张;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宣判后,银行一方不服上诉至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委托第三人到上诉人处存款,按照上诉人工作操作顺序,上诉人的营业员在对储户储存的存款数额经核对确定后,应向储户明示存款数额。经明示后无误,再开具存款的存单,并加盖存单专用章。而上诉人对第三人储存的存款,没有按照工作顺序进行,故所造成的过失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主张第三人交付的存款数额为19000元,应按19000元给付存单及不承担相应利息的主张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一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