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所起诉银行 要求赔偿领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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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2:54 法制晚报 | |||||||||
称转账支票作废未被告知 一律所起诉银行 要求赔偿领购费 本报讯(通讯员 杨娅妮 记者 孙慧丽)因认为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单方面作废已售出支票的行为构成违约,某律师事务所将工商银行某支行告上法庭。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
据悉,2004年3月和2005年1月该律师事务所从工商银行某支行购买了空白的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各1本,支付50元。2005年7月7日,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该支行以其提交的转账支票已停止使用为由没有受理。 现律师事务所未用的旧版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按购买时的价格计算,价款为22元。双方对是否赔偿购买支票的价款发生争议。 律师事务所一审时起诉称,购买支票时该支行并没有确定支票的使用期限,在支票作废时也未通知,且被告对作废支票不予更换或回赎,故要求赔偿领购费共计22元。 该支行称,支行停用旧版、启用新版票证,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属合法合规行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后,律师事务所不服,上诉到二中院。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