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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单上签字 输掉借款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2:59 法制晚报

  催款单上签字 输掉借款官司

  本报讯 (通讯员 周瑞生 靳洪 记者 孙慧丽)近日,二中院审结了一起自称出借证件给别人贷款的借款纠纷案件,终审判决:张某偿还信用社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2001年5月5日,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某签订了一份2万元贷款的借款合同。

  2004年9月,信用社向张某发出借款催收通知书,张某签字予以确认。

  2005年10月,信用社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张某辩称,是邻居王某借自己的证件办了借款手续,不同意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否认本人向信用社借款,但其签字确认了借款催收通知书,能够证明其认可与信用社间存在借贷关系。张某称实际借款人为王某缺乏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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