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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房客争买楼中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6日14:02 海峡网-厦门晚报

  一人租一层,都有优先购买权,只一张产权证,两人怎么分

  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小湖 实习生 林缃蓝)仙岳路的一套楼中楼,楼上楼下各有一个房客,楼下的租户把房子买下来了,楼上的房客打官司:我都租住五六年了,我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可是,楼中楼就一个产权证,怎么办?

  昨日,思明区法院的民事法官说,如今房价节节攀升,引诱得一些房主匆匆抛售尚处于承租期内的房屋。而房客得知后,急急主张“优先购买权”,官司因此不断发生。

  小冬(当事人均为化名)在一家建筑公司“磨练”了8年之后,终于“居有定所”,2002年5月1日,公司将一套楼中楼的上层分给他住,每月房租200元从工资中扣除。

  这套楼中楼的楼下由同事小伟一家居住。有趣的是,小伟在1999年9月就与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小伟为此还付了楼下部分的30%购房款。2005年12月7日,房管部门颁发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证,所有人却仍然是该建筑公司。

  这时,小伟早已经调离这家公司。紧接着,即2005年12月28日,这家建筑公司又与小伟签了份补充协议,称这套房子的楼下当时确实是卖给小伟了,但楼上仍归公司所有并使用。为了维护产权的完整性,公司决定把二楼也卖给小伟,一楼92.5平方米仍按当时的每平方米2250元计价,二楼41.44平方米则按每平方米4500元计价。算下来,这套房子的均价3200元,总价是42万余元。

  今年2月5日,公司与小伟签了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房产转让登记。为此,建筑公司一直催促小冬赶快搬离房子。

  在这同时,小冬强烈要求公司将这套房子也卖给他,他也愿意出价每平方米3200元。今年2月21日,小冬向思明区法院递上了一份诉状,将建筑公司及小伟一块告了。

  建筑公司答辩说,公司将房子分给小冬居住是一种福利,他们从来没有与小冬签过租赁合同,更没有报房管部门备案,因此小冬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建筑公司承认,卖房时确实没有书面通知小冬。

  一审法院确认小冬付了房租就是承租人的身份,就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小冬只租了楼上的那部分。最终,一审法院判定小冬只对楼上部分有优先购买权,即建筑公司与小伟的购房合同就楼上部分是无效的。

  目前,本案尚在二审。

  法官提醒

  卖房前先书面通知房客

  在一些案例中,由于出租人没有事先书面通知房客,其卖房合同最终被法院确认无效。

  昨天,民事法院特别提醒市民,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未将卖房信息告知承租人,未征求承租人的意见就出卖房屋,或者当承租人与第三人的出价相同时不把租赁房屋卖给承租人,都是侵犯承租人的行为,买卖合同可能会被法院宣告无效。

  法官提醒出租人,这种通知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以免口说无凭。而承租人如果想优先购买房子,也必须在三个月内做出决定,而且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有条件的,比如出价、付款方式等条件应与第三人相同。比如说,如果第三人愿意以更高价格买房,承租人就不能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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