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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最终解释权”忽悠了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01:56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王昭玮 实习生 温颖 毛菊艳)“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概不负责”、“特价商品,概不退换”……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时常会遭遇这些由商家制定的种种不平等条款,西安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可以对霸王条款说“不”!

  条款一: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点评:许多商场和超市在促销活动的规则或会员卡、贵宾卡上,都明文规定:“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商家与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该声明就成为推卸责任的法宝和挡箭牌。但该条款与法律规定是相抵触的,在发生争议时,商场的解释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解释,不是最终裁决,消费者可以对此不予理睬。

  条款二:寄存柜是服务性质,超市不负责保管失窃及赔偿责任。

  点评:免费存包服务是超市的一种促销手段,超市应承担保管责任以及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条款三:购物出门,保安查验小票并盖章。

  点评:消费者在商场收银处付款取得所购物品时,已经取得了所购物品的所有权。保安再强行查验小票,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是一种侵权行为。

  条款四: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店概不负责。

  点评:一些大型商场为了给带孩子的家长提供购物方便,专门为孩子设置了游乐园。但却以店堂告示来规避法律。这是与法律相违背的,属无效免责条款。

  条款六:超市结算使用“四舍五入”法,自动化零为整。

  点评:超市交易后找零是否实行“四舍五入”,不应由超市单方面说得算,而应与消费者协商确定,否则或多或少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属“霸王行为”。

  条款八: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概不退换。

  点评:特价商品、服务均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等责任,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说明商品质量瑕疵,应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条款九:已付的任何费用,不得要求退款。限次卡使用时限为半年,过期作废。

  点评:消费者购买的消费卡、会员卡是消费者先预付现金接受服务的一种凭证。有效期结束,公司停止的是提供服务,而不能把消费者剩余的钱强制没收,卡中的余额经营者要承担返还义务。

  条款十:充值卡余额过期作废的条款。

  点评:电信充值卡超过规定有效期,卡作废,卡内余额“视为用户放弃”的格式条款,属单方免除对方权利的不平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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