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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不是亲生父亲状告女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7日10:43 温州都市报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亲子鉴定的诉讼请求本报讯因怀疑不是亲生,市区男子叶某将13岁的女儿告上法院,要求通过做亲子鉴定来确认他们是否存在血亲关系。日前,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子鉴定须双方自愿,且原告证据不足,故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叶某于1991年12月与市区女子吴某结婚,两年后他们生育了女儿小叶。在
女儿出生后不久,叶某感觉女儿与前来探视的客人中的一位男子容貌相像,且有相同的眼部特征,遂猜疑妻子吴某与该男子关系暧昧,并对女儿与其是否具有血亲关系产生怀疑。由此,叶某与吴某之间的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至1994年5月开始,双方分居生活,后于1996年1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确定女儿由叶某抚养。

  1998年4月始,吴某将女儿接到自己身边,并于2005年6月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法院判决女儿抚养权变更给吴某。在此案审理期间,叶某曾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因女儿与吴某不同意未果。今年3月14日,叶某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

  原告叶某称,在“变更女儿抚养关系”案件中,他提出做亲子鉴定申请时,与吴某商定,由他提供20万元,如鉴定结论为有血亲关系,他愿意赔偿吴某20万元,反之,他不要求任何赔偿。吴某予以拒绝。然而,吴某却在2005年8月22日将亲子鉴定的事情告诉女儿,并让女儿做好拒绝叶某探视的准备。由于吴某的行为,导致了叶某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之外的办法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叶在原告叶某与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属原告与吴某的婚生女儿,法律上应当推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亲子关系成立。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不具有血亲关系,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同时,法院还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拟以亲子鉴定的结论作为亲子关系的关键证据,但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尤其对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更应以双方自愿为限。因被告小叶与吴某均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而原告又无法提供其他充分有力的证据。所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请求。黄云峰璐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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