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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轿车顶上撒酒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3:54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 年轻男子吴某、陈某酒醉后爬到他人轿车
顶上又蹦又跳,造成车辆损失近万元。日前,嘉定法院以寻衅滋事罪
各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今年4月16日凌晨3时,23岁的男子吴某和陈某与朋友喝酒后,步
行至嘉定区南翔镇德园路366弄道路边。喝得醉醺醺的吴某和陈某无
故爬上停在路边的一辆宝来轿车车顶,在上面又蹦又跳,好端端的一
辆车被破坏得车顶凹陷变形、车窗破碎,其状惨不忍睹。接着,吴某
又用脚跟踢另一辆现代依兰特轿车。由于深更半夜,两人无故损坏轿
车的声音惊动了周围人,后两人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宝来轿车的修
理费为8960元,而另一辆轿车的修理费为600元。

  本案中,吴某和陈某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两人酒后在公
共场所无故破坏他人轿车,具有明显过错,即使醉酒也不能免责。如
果经济损失小,受害人可向吴、陈两人要求民事赔偿,但由于两车的
修理费用加起来近万元,数额巨大,为了震慑不法分子,可追究吴某
和陈某的刑事责任。

  那么,两人是不是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呢?故意毁坏财物罪,是
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吴某和陈某虽造成车主巨大的财产损失,但是两人当时处于
酒后神志不清醒的状态,两人为寻求精神刺激,看到车就爬了上去又
蹦又跳,还踢了其他车,其侵犯目的不明确,没有特别指向性,因此
不能视作带有报复、泄愤性质的故意毁坏两车主财产的行为。

  而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毁
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
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吴、陈两人的行为,是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
段随心所欲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毁财物数额巨大,且影响了居民正
常休息,破坏公共秩序。因此,法院认为,吴某、陈某在公共场所任
意毁坏公民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两人归案后能如实供
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各判
处两人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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