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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死偷车贼为何不是防卫过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3:54 东方网-劳动报

 案件回放今年7月1日,车主小王和姐姐买了4瓶啤酒回家时,发
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此时他发现一男子蹲在地上拧自行车的锁。
小王想上前想抓住他,那人拿起自行车就向他砸来,于是小王拿起啤
酒瓶对那男子就砸了过去,同时大声叫喊,让姐姐去报警。当那男子
冲过时,小王拿了啤酒瓶再次砸向了他。该男子顿时头破血流,跑了
没多远就摔倒在地上。该男子被送医院后,于第二天死亡。法医鉴定
为颅脑损伤而亡。日前,小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闸北警方刑事拘留。
  (详见8月23日本报报道)这篇报道刊发后,许多读者纷纷询问,
小王的行为为什么不属正当防卫或是防卫不当?带着这个问题,记者
采访了申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嵘律师。“警方的定性是正确的。”王嵘
在了解了案情后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符合故意伤害特征

  故意伤害的犯罪特征是存在主观故意,明知自己行为会对对方造
成严重后果,没有制止而是放纵自己的行为,造成对方的伤害。本案
中,小王用啤酒瓶砸了偷他车的男子,最后导致其死亡。从表面看,
小王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而用啤酒瓶砸对方,但是从案件发生当时
的情况来看,他的人身安全并没有受到侵害,在人身安全没有受到威
胁的情况下,小王所采取的行为显然是错误的。他应该明白,啤酒瓶
砸向对方的头部会造成怎样的后果,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怎样的
后果还继续错误行为的情况下,小王的行为就演变为了故意伤害。

  为什么不是防卫过当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
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这有个前提,防卫和受到的侵害在程度上应该是对等的。所以《刑
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
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还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
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在法律界被称俗为
“无限防卫”或“特别防卫”。偷车不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因此小王砸死他人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

  那么,小王的行为为什么不是防卫过当呢?防卫过当的前提是,
在制止不法侵害的过程中采取了过当的行为。本案一开始,小王制止
别人偷他的车,行为有防卫的成分,但对方开始逃离,不法侵害已经
结束,小王只是为了抓小偷,而再度用啤酒瓶砸对方的头部,致使对
方颅脑损伤而死,其行为已经不是防卫,而转为了故意伤害。

 吴蓉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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