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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红绿灯:买“交强险”仍需垫付抢救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49 金羊网-羊城晚报

  司机若不贴保险标志交警可依法处罚

  本报讯记者胡军,通讯员交宣、蒋忆军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开始实施已近两个月,对于投保“交强险”后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应注意哪些问题,部分司机还不是很清楚。广州市交警支队有关人士昨日提醒司机:买了“交强险”仍有义务垫付抢救费用。

  据介绍,虽然《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但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为8000元,难以满足一些损伤较严重而抢救费用较大的需要,甚至有些车辆仍然没有投“交强险”或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下称“三者险”)有效期限。交警部门为此提醒,在发生伤人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应当从减少死亡、伤残的角度积极主动向医院垫付抢救治疗费用。

  依据规定,司机应在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驾驶员应随身携带“交强险”标志。交警部门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未放置保险标志又当场不能提供有效保险凭证的,交警将扣留机动车辆,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标志或补办相应手续,并依法处罚。

  机动车属于2006年7月1日前投保起效“三者险”的,当事人应当在保险期满后投保“交强险”;对于在2006年7月1日后起效的,当事人应当另外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警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交警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方可领回机动车。

  (紫/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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