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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同意补假 后认定旷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4:56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上海某科技公司办公室主任庄先生,被公司认定旷工遭辞退。日前,南汇区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庄先生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

  去年11月8日至18日期间,庄先生因女儿患病未出勤。事后,庄先生补假,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同年12月29日,公司却以无故旷工11天,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及劳动合同条款
等为由,向庄先生发出了“辞退通知”。今年1月,庄先生向南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上海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庄先生工资款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上海某科技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诉到法院。

  在法庭审理中,上海某科技公司诉称,作为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庄先生,无故旷工10天之久,严重影响公司有关工作,对其辞退并无不当,因此不愿支付庄先生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而庄先生辩解,因女儿突发重病,先后4次送医院救治,并通过电话请假,事后及时办理了书面请假手续,由主管签字认可。工作中也没有任何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故要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以庄先生旷工10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为由,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对庄先生作出辞退决定,从证据材料看,公司在同意庄先生补假后又认定庄先生旷工11天无依据。因此,法院认定公司对庄先生作出辞退决定依据不足,应予撤销。鉴于庄先生不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应按规定向庄先生支付缺额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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