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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欲多分财产雇私家侦探调查丈夫包二奶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04:30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本报讯 8月20日才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与前夫平分家产的雷艳(化名),在8月25日与记者交谈时,还禁不住几次流泪。其中原因,除了对婚姻失败的伤感之外,还有对花钱请“私家侦探”行为的后悔。雷艳本来想通过“私家侦探”调查获得丈夫“包二奶”的证据,从而达到离婚并多分割共同财产的目的。但是因为“私家侦探”取证手段不合法,所取得的证据无效……

  “第三者”转正 遭到“报应”

  雷艳是青白江人,1996年在龙泉驿一家酒店当服务员时,她才18岁。3个多月后,雷艳和比她大10岁的上司伍伟(化名)相爱同居了。但在1998年8月,雷艳在伍伟的传呼机上看到的留言,才知道伍伟已经结婚且有了女儿。但是,雷艳不仅没有理智退出,反而要求找上门来的伍伟妻子“让位”。伍妻在离开时,伤感地对雷艳说:“伍伟现在怎么对待我;过几年还会怎么对待你的。”

  1999年2月,伍伟在

离婚两个月后和雷艳结婚。2002年冬天,他们有了孩子。此时他们已经自己创业,早已有了可观的资产。到2004年秋天,雷艳的“报应”果真来了。她发觉经常借故不回家的伍伟跟一个妖艳的年轻女子在一起。这层纸戳破后,伍伟干脆两个多月不回家。雷艳决定离婚,但是她想找到丈夫“包二奶”的证据,并想据此分得较多的共同财产。

  8000元雇“侦探” 夜闯卧室

  2005年1月,雷艳根据一则广告找到成都某维权中心。接待处的一位妇女倾听完雷艳的讲述后,说自己以前也有这样的遭遇,才离婚当了“私家侦探”;这位女“侦探”建议由维权中心搜集伍伟出轨的证据。见到同病相怜的女人,雷艳答应聘请“私家侦探”捉奸,并在合同上约定,要取得出轨的录像、照片作为证据。雷艳付了8000元调查费。

  两个月后的一天,签约的维权中心称找到了伍伟的秘密住处。当晚,几个“侦探”开车带雷艳来到伍伟住处的街上等待。但是,房间的灯光一直亮着。“侦探”们称,要满足雷艳的要求,必须等伍伟睡觉的时候行动。

  直到第二天清晨6时,伍伟才关灯上床。几个“侦探”带雷艳悄悄摸到伍伟的门口。“侦探”把防盗门拍得山响,还大声吆喝说不小心把伍伟的汽车碰坏了,请伍伟开门协商解决。伍伟穿着短裤刚把门拉开一条缝,“侦探”们蜂拥而入,一些人缠住伍伟,一些人拿照相机、摄像机冲进卧室对着与伍伟

同居的女子一阵猛拍。然后,“侦探”们又让雷艳打110报警,称有人打架,企图让巡警出面给同居男女作笔录。

  该维权中心将照片、录像等证据交给雷艳后,和她签订了“终止调查协议”。

  打离婚官司撤诉 证据无效

  不久,雷艳持这些证据到龙泉驿区法院起诉离婚。开庭时,伍伟对雷艳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由于雷艳聘请陌生人骗开门后入室拍照、录像,严重侵犯自己的隐私,其证据来源不合法,证据无效。法庭审理后认定,雷艳提供的证据来源确实不合法,证据无效。

  由于证据来源不合法,雷艳找维权中心商量对策。对方却称已经终止了合同,如果需要再找证据,必须先付调查费用。雷艳打消了再次请“私家侦探””的想法,到法院撤诉。今年8月20日,她和伍伟在民政机关协议离婚,共同财产平分。

  8月22日上午,记者根据雷艳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伍伟,问他是否追究“私家侦探”的责任等问题。伍伟称他缺乏“私家侦探”受聘于雷艳的证据,也不知道怎样才能证明这些人是“私家侦探”,因此还没有作出决定。对于其他的问题,伍伟称不便接受采访,说前妻可能受了“私家侦探”的蛊惑。此后,记者又与伍伟联系,但他没有再接电话。

  “私家侦探”“秘笈”之一

  用同情换取当事人的钱

  雷艳:“救命稻草”原来没用

  雷艳自述:那家维权中心自称是一支有丰富政法工作经验的专业队伍,可以拿到任何证据,而且这些证据是完全有效的。

  我不懂得民事取证的法律规定,以为只要拿到了录像、照片,就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却不知道取证的手段、证据来源一定要合乎程序。在我心里悲愤时,维权中心的人同情我,我感觉他们什么事都在为我着想,才把“私家侦探”当成了救命稻草。

  陈君:“侦探”为的是赚钱

  陈君(化名)曾经是某维权中心“侦探”小组长,雷艳委托的事就是他带人完成的。目前他已经改行。他说,当事人到维权中心咨询,就说明遇到了急于解决的事。维权中心抓住这种心理,对当事人的要求都满口应承,有时候还用同情换取信任。信任建立了,剩下的就是交钱、签约了。

  维权中心和当事人打交道的目的,是为了收取调查费用。老板才不管取证手段合不合法呢,只要把证据拿到手换成钱就行了。

  点评“私家侦探”之一

  “私家侦探”在法律边缘走钢丝

  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爱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专业调查权属国家认可并经法律授权的相关机构,才能依法行使。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相关调查。 具有调查权的是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律师在律师法规定范围内也享有这方面的权力,但须经过当事人允许,任何人私自进行调查、取证都是违法的。

  “私家侦探”是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灰色产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有些还侵犯公民的住宅权等权利。比如对伍伟跟踪、偷拍、偷录等手段,这些都属于侵害他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在“捉奸”时拍摄,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在民事活动当中涉及公民的隐私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私人“侦探”是不能进行调查的。

  “私家侦探”迎合了一些法盲的需求,其维权行动完全是商业运作,如果“私家侦探”真正涉及到了他人的个人隐私,司法机关是会依法追究其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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