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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授较真养路费滞纳金 建议举行听证和公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2:02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事件:43元滞纳金引发疑问

  南京师范大学陈正辉教授告诉记者,自己的车是2004年2月买的,一直都积极缴纳养路费。可今年7月初由于事情太多,忘了该交养路费的时间。8月3日,他猛然想起交养路费的事,便前往工商银行交了下半年的养路费,由于迟交了一个多月,在他的收费单上赫然标注缴纳滞纳金43元。

  “我是来主动补交的,为啥还要缴纳滞纳金?”陈教授认为有很多人不按时缴纳养路费,完全是因为时间上安排不过来,迟交一点是可以谅解的,在空闲时,车主主动前往缴费,这本来值得鼓励,却被滞纳金变相地惩罚了。

  陈教授同时说,自己一次性缴纳的是半年养路费,只因有事迟交一个月就要交滞纳金43元,那么提前交的5个月有什么奖励呢?

  调查:车主抱怨滞纳金太高

  在南京市养路费征收点,在随机询问的20位车主中,有30%都缴纳过养路费滞纳金,他们普遍觉得养路费滞纳金太高了。

  目前,南京养路费滞纳金的计算方法是每日1%,按月递增。举个例子:有一台10座小客车,核定收费吨位为1吨,其正常缴纳的公路规费是每月200元,假如其从7月1日开始欠缴公路规费,直至当年12月10日开票,其滞纳金为1034元。

  一位刚交完滞纳金的金先生说,自己的车是刚买的,由于当时钱不够,买车上牌时就交了两个月的养路费,后因事情多,养路费就忘记交了,到了8月份和朋友聊起养路费的事,才想起自己已6个月没交养路费了。可当自己一看打出来的收费单,才知道滞纳金已接近800元。而按照正常的收取标准,半年的养路费才720元。

  规定:滞纳金收取有章可循

  在南京市养路费征收所,相关负责人给记者拿出一份1993年颁布的《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于滞纳金的收取标准,《细则》的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拖、欠、漏、逃养路费的车辆,除责令补缴规定费额外,每逾一日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逃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并处以应缴养路费额度50-100%罚款。因此作为征收部门,他们是按照政策收取滞纳金,而所收取的任何一笔滞纳金都是如数上缴财政。

  对于陈教授关于滞纳金为何只有迟交处罚、预付不奖的质疑,这位负责人表示,预收车主的养路费的初衷,是为了让车主少跑腿,自然也就谈不上因车主提前缴纳养路费的奖励了。不过对于养路费的收取标准,该负责人坦言,确实有些高了,虽然他们也曾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一直没有回音。

  律师:“上不封顶”有悖初衷

  一方面滞纳金收取额度偏高,一方面某些滞纳金“上不封顶”,这存在明显的逆向误导。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义怀直言,制度的作用在于对当事人行为的激励。收益“上不封顶”的出现,使得滞纳金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另一方面造成的后果就是,让一些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充分地释放干劲,他们越不积极追缴,最后的收益反而越大,这就变相弱化了滞纳金本身收取的实际意义,也与执法目的背道而驰。

  质疑:收取暴利和变相罚款

  固定电话是以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

  电费是从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1‰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煤气费则为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显然,滞纳金不仅仅存在于养路费上,还存在于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仔细观察,这些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滞纳金收取标准,大都在每日1‰至每日5‰之间。这些小数字往往让许多人“提不起精神”,但如果折合成年息,恐怕不少人就会大吃一惊。以每天3‰计,折合成年息就是109.5%,这相当于一年活期存款利息的50多倍,事实上已属于暴利范畴或变相罚款了。

  林林总总的滞纳金收取有无相应的标准,物价部门给出的答案是:这些滞纳金的收取额度都是相关行业或部门自己定的,物价部门无权干涉,也就是说,只要涉及收取滞纳金的合同,几乎都是具有强制意味的格式合同,消费者通常没有选择的自由。

  建议:应该举行听证和公示

  陈教授指出,按时缴费否则收取滞纳金,是单向行政管理措施,对双方是不对等的:当事人如果迟交,则以高额滞纳金来处罚,那么停电、有线电视网出故障、水管破裂等,相关部门会给消费者什么补偿呢?显然没有,因为这些都是垄断性的行业,具有行政授权的公共性,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在行使转制前的行政机关的权力。因此,陈正辉提出,除了法律有规定外,其他涉及滞纳金的都应由服务双方协商确定,最起码也应通过一定的程序,比如听证、公示等来确定,这才能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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